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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梅,女,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龙湾。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龙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秋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