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与王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王爱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济南中���经贸有限公司(原华鲁大酒店),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庄福进,经理。委托代理人甄建民,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王爱琴,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侯广军,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佩勇,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希望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爱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65元,由原告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