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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34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57613-8,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33243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46室。法定代表人丁庆龙,经理。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赔偿90850元、案件受理费207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请执行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46室从事经营;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存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90850元、案件受理费2072元,尚欠92922元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隆瑞物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