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配照与张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配照,张为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武配照,农民。被告张为江,农民。原告武配照诉张为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配照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