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冯家沟西18号。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马某某从2015年2月份起用其月工资总额的43.5%的金额偿还所贷马某本金86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每次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对马某某在子洲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账号为2710080401109000456180依法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马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锦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