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建党与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党,柴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党。被执行人柴伟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党与被执行人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柴伟庆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党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