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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满籼延与周世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籼延,周世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满籼延,男,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被告周世财,男,汉族,住贵州省凤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018。原告满籼延诉被告周世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籼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周世财欠原告货款4323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2014年9月3日,被告表示其经营的塑料工厂经济存在困难,表示将分期将上述欠款付给原告。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欠款及还款确认书》一份。但此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世财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3235元,并支付罚款(违约金)10000元,合共5323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世财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顺德当地居住,顺德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送货单十三份、《欠款及还款确认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3235元,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按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周世财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周世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周世财向满籼延订购了多批电机及零配件,价值合共72215元。2014年9月3日,满籼延与周世财在对账后签订《欠款及还款确认书》一份,双方在该协议中认可扣除周世财此前已支付的货款28980元,周世财尚欠满籼延货款43235元,此款由周世财在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分10期按月支付给满籼延,每月付款4323.5元,如周世财超出30天不付款,满籼延有权要求周世财一次性还清所欠货款,并由周世财支付违约金(罚款)10000元。但此后周世财未能按约向满籼延支付货款。满籼延多次向周世财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满籼延与被告周世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货物,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抗辩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周世财向其支付所欠货款43235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世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满籼延支付货款43235元、违约金10000元,合共人民币53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4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世财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前项标的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晓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