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德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发,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怀集县人民法院审理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德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德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被告人陈德发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林某,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陈德发谎称自己已经离异并提出愿意和被害人林某一起生活,后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展开同居生活,之后被告人陈德发以没钱发放工人工资、在怀集县梁村镇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钱财,合计人民币223000元。被告人陈德发没有在怀集县梁村镇承包工程。上述的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账户明细查询、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账户为62×××12(户主文某宗)、62×××83(户主陈德发)、20×××67(户主林某)、20×××19(户主林某)的存取款信息情况。(二)被害人林某提供的无折现金存款单证实:账号62×××83(户主陈德发)的存款情况。(三)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德发(昵称过江龙)与被害人林某(昵称晓妃)在QQ声称其离异,承认向林某借钱22.3万元的记录情况。(四)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德发无犯罪记录的情况。(五)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德发的经过。(六)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德发的身份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3年8月,我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已离异的陈德发,由于我们聊得比较开心,我也觉得陈德发比较可靠,所以我就愿意和他交往并同居生活。期间陈德发以其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发放工人工资等借口多次向我进行诈骗,具体是多少次,我忘记了,大概是2013年10月1日,陈德发以员工出来玩、身上带不够钱为由向我要了人民币2000元。10月3日,陈德发又以没有时间回来怀集、员工需要6000元工钱为由让我先拿钱出来,我就在城北二路农业银行给他的员工汇了人民币6000元(账号是32×××12,户主是文某宗)。后来被陈德发骗取的钱,都是从银行取款取出交给他的,我忘记分多少次给他,但是每一次取款我都有打印存折的,分别是:我从中国工商银行(卡号:20×××67)于2013年10月5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分别取款人民币40000元、30000元、30000元;我从中国银行卡(卡号:20×××19)于2013年11月5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8日分别取款人民币8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13年11月10日,陈德发驾驶号牌为粤W×××××的小轿车搭载着我和我的同学邓某一起到陈德发所说的工地,但是我们只是到了工地门口,陈德发说害怕里面的工人问他要工钱,之后我们就没有进入工地了。2014年2月3日,我去到上述的工地并找到当地的支书,但是他告诉我不认识陈德发。陈德发在跟我在QQ聊天的时候承认欠我223000元,但是他说没钱还,如果我报警了,他坐了牢,我一分钱也拿不到。2013年至今,我在城南任教,每月工资2700元左右,加上绩效工资约3000元,我和我的前夫在2009年时买了一套房,总楼价650000元,签订协议时给了400000元,剩下的250000元在五年后即2014年要房主协助办理过户给我后再由我交剩余款给房主,离婚后我前夫已经将余款250000元给了我,这也是离婚分得的财产,250000元中的210000元已经被陈德发骗去,还有20000元也是由我的工资中提取的,现在我住得楼房还一直供着,无法办理过户。经被害人林某的指认,相片组中的5号男子就是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即被告人陈德发;被害人林某还对陈德发自称承包工程的地方进行了指认。三、证人证言(一)证人卢某甲(村委会支书)的证言:修建贵广铁路的人有在我们石矮村委会岭根组租了一个施工点,是一个姓程的老板租用的,这个施工工地是从2011年开始至2014年6月结束,是有由施工方、村委和镇府拆迁办签订的合同的,我知道该施工工地的大老板是姓奥的,其他不详,我不认识一名叫陈德发的男子。(二)证人邓某的证言:陈德发是我同学林某介绍给我认识的,林某和陈德发是情侣关系,陈德发声称是在怀集县梁村镇承包工程的,2013年10月,林某叫我和陈德发一起到陈德发的工地参观,当时我们只是去到工地外围,并没有进去,我就提议进去看看,陈德发说要征求林某的意见,当时林某说不进去看了,之后我们就离开该工地了。后来林某说是因为陈德发跟林某说他欠了工人的工钱,进去工地害怕工人问他拿工钱,所以就没有进去,开始的时候我是不知道陈德发向林某借钱的事情的,后来林某说找不到陈德发,还说他欠了林某20多万,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经证人邓某的指认,相片组中的10号男子就是陈德发。(三)证人黎某(村委会主任)的证言:岭根村是我们石矮村委会的一个寨,贵广铁路在岭根组有一处施工工地,是2010年开始设立的,现在还有人在施工,我只认识一个姓包的工头,其他人员我都不认识,我不认识一名叫陈德发的男子。(四)证人卢某乙的证言:我们岭根组有贵广铁路的施工工地,是在岭根组的石板塘处,我只知道一个姓敖的大老板,其他工头我都称呼为“老板”,具体姓名不详,我在该施工工地是做保安工作的,我不认识一名叫陈德发的男子。(五)证人卢某丙的证言:我是在2009年至2013年9月在岭根组经营士多店的,我经营的士多店离一个贵广铁路的施工点有约200米的距离,平时施工工地的人员经常过来买东西,我是于2009年至2012年底任岭根组的队长,我知道一名姓敖的老板,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不认识一名叫陈德发的施工人员。(六)证人潘某的证言:我是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综合部主任,负责怀集县梁村镇石矮村委会岭根组的贵广高铁工程,48路基至52路基是在怀集县梁村镇石矮村附近,该工程的路基开挖工程的负责人叫敖某春,我不认识一个名叫陈德发的人,我不认识一名叫程某的包工头,敖某春知道这个人。(七)证人程某的证言:我认识陈德发,陈德发是于2013年8月帮我在怀集县梁村镇石矮村委会岭根组的贵广铁路打工的,现在我已经和他断绝联系了,陈德发没有跟我合伙承包贵广铁路的工程,我只是请陈德发帮我管理在梁村镇的贵广铁路工作,但是做不到一个月,我就不再请他了,那是因为在2013年8月,陈德发声称他的老婆出了车祸需要回去看望他老婆,于是我就给了他1000元的车费,我还给了陈德发7000元作为工人的工资,后来我向工人了解到他没有将工钱7000元交给工人,所以我就没有再请他了,并和他断交,工程部给我们提供混凝土和钢筋,然后车辆、发动机和木板等都是我一个人出资购买的,陈德发喜欢说谎,我很少和他来往的。经证人程某的指认,相片组中的8号男子就是被告人陈德发。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德发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到:我和林某是情侣关系,开始的时候我没有告诉林某我结婚的事实,是我做工地失败后回到贵州省后才告诉林某的,我和林某是在2013年8月通过QQ聊天认识的,之后我们就发展成情侣关系,我的QQ昵称是过江龙,林某的QQ昵称是晓飞。我向一名叫陈某普的男子承包了怀集县梁村镇岭根村二广高速一段6公里的路灯基础建设,我承包的工地有约25个工人,2013年9月,我向林某借钱人民币22万元,分多少次借钱我不记得了,只记得借过一次是6000元、一次是50000元、一次是30000元、一次是80000元。开始的时候是因为我的工地的工人没有伙食费,所以我向她借了6000元人民币,是汇到我的工人文某宗的账号,第二次因为我的工地资金周转不来,我跟她借了50000元人民币,之后几次都是因为工地资金周转不来才向她借的,都是汇到我在农村信用社的账号的。我因为在怀集县梁村镇的贵广高铁的工程亏本16万元人民币,我现在正在凑钱还给她。我还向另外一名女子借了人民币3000元,我和该女子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2013年,我当时因为生病,身上没有钱,就打电话给该女子并向她借了人民币3000元,该女子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当时是直接汇到我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林某借钱给我有通过银行转账,也有时给我现金。在庭审中供述到:我没有诈骗林某的钱,这是我和林某两个人设的骗局,以让我妻子黎某容将钱弄过来给我,只是没有想到会这么严重。经被告人陈德发的指认,相片组中的4号男子就是其承包土地的工人文某宗,相片组中的3号男子就是陈某普,即程某。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德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22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陈德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诉人陈德发提出,其并没有对林某进行诈骗。其与林某设局,故意造成其欠林某二十二万元的假象,企图以此为由向其老婆要钱还债,拿到钱后就离婚再跟林某结婚。后其设局未能成功,也未能陪在林某身边,林某遂以QQ聊天记录反告其向她借钱不还。请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德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德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德发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谎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从被害人林某处借得人民币22万元,其中有借过一次6000元、一次50000元、一次30000元、一次80000元。上诉人陈德发关于借款事实及借款细节的供述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一致,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银行提款记录、无折现金存款单、上诉人陈德发的银行卡明细查询、两人关于催收借款的QQ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陈德发对被害人林某实施诈骗的事实。上诉人陈德发称其与被害人林某共同制造借钱假象以瓜分妻子财产的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22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德发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国军审 判 员 邓肇欣代理审判员 陈鑫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靖雯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0页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