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10号。代表人周文革,总经理。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81764.72元,并以640164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支付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应付案件受理费59972元、执行费6423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