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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瑞生与蓝利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瑞生,蓝利英,河源市紫金天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瑞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华、刘洪登,均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利英,女,汉族。原审被告:河源市紫金天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下告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发,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范瑞生因与被上诉人蓝利英、原审被告河源市紫金天鸥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范瑞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