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尤富与曾绵成、尹昌建、胡学华、付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尤富,曾棉成,尹昌建,胡学华,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尤富,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志伟,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棉成,男,生于1952年4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玉海,男,生于1955年6月12日,汉族、系曾棉成表弟。委托代理人付责万,男,生于1952年1月16日,汉族,系曾棉成亲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昌建,男,生于1967年7月4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华,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男,生于1977年1月30日,汉族。上诉人邓尤富、曾棉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7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尤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还上诉人邓尤富;上诉人曾棉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曾棉成。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