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文翠与单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翠,单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00号申请执行人:谢文翠,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单洪海,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洪海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