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贤淼与陈爱华、厦门捷锐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赵贤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昀静,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爱华,男,汉族。被告厦门捷锐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里22号。法定代表人刘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淼与被告陈爱华、厦门捷锐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赵贤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贤淼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贤淼负担。审判员杨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陈小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