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满志成与王红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志成,王红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满志成。被执行人王红弟。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满志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红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