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诚信气体设备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满,职务:经理。被告:山东诚信气体设备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东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诚信气体设备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4元、财产保全费2375元,共计5809元,由原告滦县昌旭物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苏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