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杜春超与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超,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杜春超。被执行人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辰区延吉道鸿仓工业园南A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华。申请执行人杜春超与被执行人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被司法拘留。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代理审判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