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裴程群与裴胜利、淇县旭日学校、程广菊、刘治康、刘治芬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程群,裴胜利,淇县旭日学校,程广菊,刘治康,刘治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裴程群,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裴胜利,男,1969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淇县旭日学校,住所地:淇县北阳镇黄堆村西头。法定代表人李红菊,该学校负责人。被执行人程广菊,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治康,男,1981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治芬,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在本院执行裴程群与裴胜利、淇县旭日学校、程广菊、刘治康、刘治芬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胜利、淇县旭日学校、程广菊、刘治康、刘治芬已按(2014)鹤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金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