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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卓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三阳乡长冲村637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并决对其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在平江县三阳乡境内,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刘文才、凌俊杰、凌柏林,共计约0.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正月初九左右的一天下午,在刘某某的南杂店中,被告人卓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0.1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文才;2、2015年农历正月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平江县三阳乡甲山路口,被告人卓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0.1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吸毒人员凌某某。3、2015年元宵节前后,在被告人卓某某家的电视机房内,被告人卓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1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吸毒人员凌某某。4、2015年元宵节后的几天,在被告人卓某某家的电视机房内,被告人卓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1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了吸毒人员凌某某;5、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左右,���平江县平源新发修理厂旁边,被告人卓某某以77元钱的价格将0.1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6、2015年3月25日下午,在被告人卓某某家地坪里,被告人卓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将0.2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卖给凌某某。7、2015年3月25日,在平江县三阳乡好风景对面的马路上,被告人卓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将0.2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凌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藉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凌某某、凌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返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涉嫌贩买毒品于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当日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刑期可从即日起计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卓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