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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瑶琴与周克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陈瑶琴,女。被告周克登,男。原告陈瑶琴诉被告周克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瑜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瑶琴、被告周克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瑶琴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6日定亲,于同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均是再婚,男方婚前有一子,名叫周杰豪,现年8周岁,女方婚前有一女,名叫余子萱,现年5周岁。由于男方家庭条件不好,结婚时外债达十多万元,后经夫妻双方打工及做生意,不仅还清了债务,还略有盈余。婚后第三年婚生一女,名叫周思琦,现年半周岁。自原告待产至女儿出生后,被告完全变了一个人,经常骂原告,还将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藏匿,至此,原、被告的关系迅速恶化,原告无法忍受回到娘家,后经亲戚长辈劝说,回到被告身边,但被告仍我行我素,谩骂原告,且分居达九月以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瑶琴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只是想拿钱回去;原告书写的陈述,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周克登辩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都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原告回来,我都会改,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我们一起抚养。被告周克登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陈瑶琴提供的证据,被告周克登对其提供的1.2.3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原告陈述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瑶琴与被告周克登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6日定亲,并于同年6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周克登婚前育有一子周杰豪,原告陈瑶琴婚前育有一女余子萱,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周思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5月3日双方因矛盾吵架开始分居,原告陈瑶琴认为其与被告周克登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瑶琴与被告周克登经合法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属于再婚,且婚生女儿周思琦尚且年幼,应当共同珍惜婚姻生活,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和,但原告陈瑶琴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陈瑶琴要求与被告周克登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瑶琴要求与被告周克登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瑶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