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建东与张联军、沁阳市百货大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东,张联军,沁阳市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东,男,197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城市。被执行人张联军,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百货大楼,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建东申请执行张联军、沁阳市百货大楼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建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