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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俊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08号罪犯黄俊,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嘉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俊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罪犯黄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24日被投入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3月1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黄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俊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