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淑华与杜耘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华,杜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徐淑华,女,生于1962年3月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耘云,男,生于1960年3月7日,汉族,中国石油犍为销售部职工。徐淑华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犍为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杜耘云给付徐淑华借款5500元(2013年12月),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提取被执行人杜耘云工资555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6)犍为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由杜耘云给付徐淑华借款5500元(2013年12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