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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廖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日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