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廖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日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