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铁胜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996号罪犯吴铁胜,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阿尔山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以(2007)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吴铁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1年12月减刑7个月,2014年3月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记功4次,2013年10月24日经监狱局第二医院鉴定为脑炎后遗症,系残犯。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铁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减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铁胜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