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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行非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仁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仁生,蔡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康行非执字第143号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德任,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黄仁生,男,1982年6月生,务农,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蔡小林,女,1980年8月生,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康大计生征决[2014]第18506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仁生、蔡小林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整(¥:243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康大计生征决[2014]第18506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长  卢冶辉审判员  赖梅莲审判员  李朝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