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少丽、王密丽借款保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少丽,王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晋普,理事长。被执行人:白少丽,女,汉族,1982年11月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密丽,女,汉族,1983年8月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白少丽、王密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白少丽、王密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少丽、王密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少丽、王密丽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6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