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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247号原告鲍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慧琼,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祝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