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7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号。代表人夏维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锦辉、李晓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3月11日本院决定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锦辉、李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诉称,2013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涛签订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整,授信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合同用于综合消费类贷款额度授信。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涛签订个人旅游借款合同,该合同为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借款合同,为上述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的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年利率为8%;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对应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自借款发放本月起每个公历月的16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发放贷款。2015年2月16日还款日,被告王涛未按期还息,开始出现逾期。根据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利息或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债务人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涛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被告王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066.67元、罚息12.4元(暂计至2015年3月6日,最终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同原告起诉事实。原告与被告王涛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另约定,因被告王涛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原告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涛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上述纠纷发生后,原告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向该所支付代理费1061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涛签订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王涛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致使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王涛支付律师代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王涛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王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3月6日前的利息为2066.67元、罚息为12.4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并支付代理费10612元。被告王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1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901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占军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