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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友成与孙莉、王良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莉,雷友成,王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友成。原审被告王良峰。上诉人孙莉因与被上诉人雷友成、原审被告王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莉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