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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电气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61号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被告承建榆林市沙城明珠住宅小区,为了建设该小区与原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581100元,后结算为544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验收合格。2014年4月4日,被告就其承建的该住宅小区内配电与原告签订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207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工并经被告初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5日,被告就该配电工程增加配电工程量,增加工程标的为5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被告与原告因配电工程先后三次签订合同,工程总价为2670900元,被告对工程均先后进行验收,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原告货款,只是先后支付原告款1240850元,尚欠原告款14300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偿还。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款,原告向他人贷款垫付货款、工人工资等费用,原告损失1600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电工程货款人民币14300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变压器、高低压柜供货及施工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了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合同的事实。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3年3月与西安天正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原告将所购买的货物出售给被告的事实。3、工程量结算清单3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原告配电工程款2670900元及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0850元的事实。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变压器、高低压柜供货及施工合同,原告起诉的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30050元是事实。被告购买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设备质保期未届满,该费用不应当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变压器、高低压柜供货及施工合同及欠款的事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证明价值,对本案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4日,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变压器、高低压柜供货及施工合同,约定:就沙城明珠住宅小区配电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沙城明珠住宅小区配电室。二、工程内容: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柴油发动机、配电室消防。1、4、5、6号地下室配电柜变更。三、承包价格及保质期:1、低压27台(GGD)计320000元(保质期三年)。2、高压12台(KYN28),计516000元(保质期三年)。3、变压器SCB10-10/16002台,SCB-10-10/10002台(上海高变),共计475000元(保质期十年)。4、柴油发电机1台,广西玉柴动力配上海强辉无刷电机,自启柜TFW2L-800-4/800KW。共计470000元(保质期三年)。5、配电室消防全套暂定180000元(含税价),保证验收通过(保质期一年,其中药剂有效使用年限七年)。6、4#、5#、6#楼地下室配电变更计70000元。7、变压器到低压柜的连接,低压联络柜的连接费用为45000元,变压器打压,高低压互感器的检测,高压柜的打压、电表、高压柜到变压器的连接由甲方负责,供方无权制作此项。8、计人民币1896000元,不含税。配电室消防全套180000元(含税价),合计2076000元。六、付款方式:不打预付款,货到由甲方初验后付到货款的80%,安装调试验收正常运行后付款到95%,留5%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一次付清。保质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由供方免费承担维修换件等费用,所有设备如有故障乙方保证在六小时之内答复,12小时之内修好。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并进行施工。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被告在沙城明珠住宅小区合同外增加配电箱工程风机房送风机配电箱6台等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沙城明珠住宅小区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柴油发电机、配电室消防、(1#、4#、5#、6#楼)商业配电柜变更工程:1、变压器共计475000元(合同价,保质期十年,保证金结算总价5%保质期一年后付清,保证金23750元。)2、高压配电柜共计516000元(合同价,保质期三年,保证金结算总价5%保质期一年后付清,保证金25800元。)3、低压配电柜共计320000元(合同价,保质期三年,保证金结算总价5%保质期一年后付清,保证金16000元。)4、柴油发动机共计470000元(合同价,保质期三年,保证金结算总价5%保质期一年后付清,保证金23500元。)5、配电室消防共计180000元(合同含税价,保质期一年其中药剂有效使用年限七年,保证金结算总价5%保质期一年后付清,保证金9000元。)6、1#、4#、5#、6#楼商业配电柜变更70000元。7、变压器到低压柜的连接、打压、互感器等费用,计45000元。合计2076000元,保证金9805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沙城明珠住宅小区水表、配电柜、配电箱工程:1、水表454块×270元/块合同含税价122580元(一年包换三年保修,结算总价5%的保证金一年后付清,保证金6129元。)2、配电柜、配电箱(合同总价456360元,预留结算总价5%的保证金一年后付清,计保证金22818元,保质期为两年,合计544900元,保证金28947元,注水表122580元含税价。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70900元,预留结算总价5%保证金计126997元,含税价配电室消防180000元,注水表122580元,计302580元。扣除保证金126997元,被告应支付2543903元,现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1240850元,下欠货款1303053元不能履行,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变压器、高低压柜供货及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率性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保证合同。被告不能按约定履行偿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电工程货款人民币143005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70900元,预留结算总价5%保证金计126997元,扣除保证金126997元,被告应支付2543903元,现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1240850元,下欠货款1303053元(含税价302580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必要的事实依据支持,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3053元(含税价302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