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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某甲、邵某与孟某乙、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邵某,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孟某甲。原告邵某。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邵某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孟某甲、邵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某甲、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