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某甲、邵某与孟某乙、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邵某,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孟某甲。原告邵某。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邵某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孟某甲、邵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某甲、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