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红军、潘淑红与洛阳市丰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丰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友,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淑红,系黄红军之妻。委托代理人杨海勇,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市丰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红军、潘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2013)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丰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银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伯友,被上诉人潘淑红及黄红军、潘淑红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