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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升奇与重庆醇元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醇元商贸有限公司,王升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醇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升奇。上诉人重庆醇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升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醇元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