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史永光与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光,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史永光。委托代理人董秀京。被告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尚雷。被告莱西市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涌。委托代理人段玉刚。委托代理人陈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光与被告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光撤回对被告青岛昱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7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华国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