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正虎与唐先部、王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虎,唐先部,王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王正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学明,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部,个体户。被告王芝平,个体户。原告王正虎诉被告唐先部、王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5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先部、王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虎诉称,被告唐先部与被告王芝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3日,被告唐先部向原告王正虎赊购复合肥和尿素合计420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2013年8月3日,被告王芝平向原告王正虎赊购复合肥和尿素合计20430元,并出具两张欠条。二被告承诺于2013年10月底给付原告肥料款。现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肥料款6243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年利率1.5倍计算)。被告唐先部、王芝平未答辩。本院查明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并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婚姻登记信息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0%(6个月)。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唐先部、王芝平与原告王正虎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结欠原告价款,理应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唐先部、王芝平各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价款624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之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先部、王芝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正虎支付价款6243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2元,由被告唐先部、王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