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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通江北人家家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通江北人家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小媛、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江北人家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金桥村17组。法定代表人丛宏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北人家家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