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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江波与王绪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波,王绪心,周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19号申请人王江波,男,生于1983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王绪心,男,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周文军,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江波与申请人王绪心、周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江波因与申请人王绪心、周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王江波赔偿王绪心的士营运损失合计3000元整。二、三车车损由王江波承担。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王江波与申请人王绪心、周文军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