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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宇鹏、赵晓倩、徐云峰、陈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郭凤鸣。委托代理人XX。被告陈宇鹏,男,汉族。被告赵晓倩,女,汉族。被告徐云峰,男,汉族。被告陈楠,男,汉族。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宇鹏、赵晓倩、徐云峰、陈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凤鸣、XX,被告徐云峰、陈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宇鹏、赵晓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30日,被告陈宇鹏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0.11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期后迟迟不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宇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89.89元,利息79036元(算至2015年4月30日),本息共计279025.89元,延期还款利息及罚息按照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止;2、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云峰辩称:被告徐云峰的亲戚李冬梅称用其教师资格证帮别人办理贷款担保,出于对亲戚的信任,就帮了这个忙。当时跟其承诺,借款人有能力还,不用其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楠辩称:被告陈宇鹏是陈红建的侄子,是陈红建说要去续贷给其打了电话,让陈楠帮忙去签个字,陈楠才去签字的,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陈宇鹏、赵晓倩均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一组证据:1、201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宇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2、201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签订《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3、2012年9月30日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为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4、2012年9月30日,借款借据复印件两份、存款凭条复印件一份;5、贷款发放通知单复印件一份;5、利息清单一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告陈宇鹏向原告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4‰,罚息50%。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自愿为被告陈宇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原告已将该笔贷款及时发放给被告陈宇鹏,被告陈宇鹏仅归还本金10.11元,利息付至2013年4月9日,下欠本金199989.89元,利息79036元(算至2015年4月30日)未还的事实。被告徐云峰对原告证据质证称:《保证合同》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其亲戚李冬梅说借款人有能力还,不需要其还款,其才签的字。被告陈楠对原告证据质证称: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徐峰、陈楠的质证意见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徐云峰、陈楠签字真实有效,应对陈宇鹏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宇鹏、赵晓倩、徐云峰、陈楠均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确认案件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宇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载明:被告陈宇鹏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为一年(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4‰,逾期罚息为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签订《保证合同》,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为被告陈宇鹏向原告的2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陈宇鹏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陈宇鹏向原告付息至2013年4月9日。2014年11月15日被告陈宇鹏通过银行还款系统自动归还原告本金10.11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陈宇鹏一直不予归还,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宇鹏、赵晓倩、徐云峰、陈楠违反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义务,双方为此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陈宇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应当归还借款本金199989.89元及利息79036元(算至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对被告陈宇鹏的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徐云峰、陈楠均提出是出于帮忙才签的字,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其二人签字的行为系自愿,表明其二人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其二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宇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89.89元及利息79036元(算至2015年4月30日,以后利息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对被告陈宇鹏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晓倩、徐云峰、陈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宇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6元,由被告陈宇鹏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耀强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