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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梁盛、梁玲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梁盛,梁玲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负责人:朱永平。委托代理人:方美燕。被告:梁盛。被告:梁玲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梁盛、梁玲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盛、梁玲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起诉称: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梁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9.3‰,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梁玲惠自愿为梁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上签字担保。次日,原告按约向梁盛发放了200000元贷款。2012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梁盛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仅在其账户自动收取了48.1元。后经原告催讨,梁盛至今拖延未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梁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按月利率9.3‰的标准计算,并扣减48.1元)、罚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玲惠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6月26日被告梁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梁玲惠提供担保的事实。3、银行明细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6月26日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梁盛发放200000元贷款及扣减48.1元的事实。被告梁盛、梁玲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梁盛、梁玲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其他相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实为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梁盛应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应按约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梁玲惠自愿为被告梁盛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自动收取贷款利息48.1元,应在利息中扣除。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9.3‰的标准计算至2012年12月20日止并扣减48.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玲惠对被告梁盛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38元,由被告梁盛、梁玲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3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蒋德忠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应海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