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华民与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民,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蔡华民。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史林红,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港镇华东村潘墅。法定代表人陈玉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民与被告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华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