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郊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郊民初字第498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郊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末页合议庭组成人员处“人民陪审员许小平”应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宋彦敏”。审 判 长 李 薇审 判 员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宋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