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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宇永录诉被告张东旭、单丽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永录,张东旭,单丽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宇永录,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双辽市绿境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东旭,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辽南街民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单丽达,女,42岁,汉族,公安局职工,现住双辽市辽南街民政小区2号楼4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永录诉被告张东旭、单丽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永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永录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金国撤诉申请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我诉被告张东旭、单丽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我和被告单丽达私下和解,被告单丽达已同意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我申请撤诉。望批准!申请人:宇永录2015年8月18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