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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黄某某,女,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