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沈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074号原告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院楠,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沈彦,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薛建军与被告沈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建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军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军撤回对被告沈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