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二矿与杨亚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矿,杨亚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高二矿,男,1964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亚岭,男,1975年2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亚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亚岭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二矿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于同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696-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杨亚岭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中兴路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以自己所有的轩逸牌小轿车一辆以及高建矿所有的长安牌轿车一辆及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并查封。现该案已审理完毕,依据高二矿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高二矿所有的轩逸牌小轿车一辆以及高建矿所有的的长安牌轿车一辆及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