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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全林与被告郭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全林,郭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安全林。被告郭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全林与被告郭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全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俊林审 判 员  张倩影人民陪审员  国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