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村12社与重庆市渝北区×××村1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村12社,重庆市渝北区×××村1社,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7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2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罗开富,社长。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曹阳,社长。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左志中,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3社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社、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3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3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3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13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