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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泉先、朱连卫、李六英、熊宽英、雷绍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杨泉先,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朱连卫,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李六英,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熊宽英,女,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雷绍春,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泉先、朱连卫、李六英、熊宽英、雷绍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泉先、朱连卫、李六英、熊宽英、雷绍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5日经嘉鱼县鱼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杨泉先同意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朱连卫借款30万元、偿还李六英借款50万元、偿还熊宽英借款1.55万元、偿还雷绍春借款1.616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