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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8817544-6。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英辉,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031886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福建方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泉州恒泰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6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