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宇与顾强、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48号原告张宇,男,汉族,系沈阳天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姣姣,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强,男,汉族,系沈阳市国燕食品经销处工作人员。被告杨立荣,女,汉族。原告张宇诉被告顾强、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姣姣、被告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立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诉称,原告与被告顾强系朋友关系,被告顾强在2014年6月17日起因做生意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778,000元,双方约定被告顾强自愿用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路XX号4-3-1(建筑面积121.4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此项债务抵押。现原告急于用款向被告顾强多次索要,被告顾强均无故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8,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顾强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及欠款的金额无异议。现在因我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一段时间来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杨立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宇与被告顾强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6月17起,被告顾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8日,被告顾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本人顾强自2014年6月17日开始,由于生意需要向张宇陆续借款,累计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元整(778,000),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伍拾陆万元整(560,000),现金方式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并已收到,并且本人承诺以自有房产(和平区砂山街105-1、4-3-1号建筑面积121.41平方米)作为此项债务的抵押。借款人:顾强”庭审中,被告顾强对借条的真实性及欠款的金额均无异议,并称所借款项用于做生意及投资了,其做生意获利亦为家庭生活所用,但现在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另查明,被告顾强与被告杨立荣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借条、被告顾强与被告杨立荣的结婚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原告张宇、被告顾强的当庭陈述,经庭审审查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立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及到庭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宇与被告顾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顾强未能按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顾强的上述借款系与被告杨立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杨立荣应负共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7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强、杨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借款77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诉讼保全费4,410元,由被告顾强、杨立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湘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